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在本省从事规划编制违反有关规定的,负责查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其注册地主管部门通报,并建议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