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并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办公场所或者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资料;特殊情况需要的,也可以通过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