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编制城乡规划的; (二)在规划成果中弄虚作假,欺骗规划审批机关的; (三)收受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贿赂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