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违法作出行政许可的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