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修改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