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总体规划修改对用地布局和功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实施国家、省重点工程需要修改的; (三)实施市、县、自治县重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需要修改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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