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