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放线之前,应当在项目建设现场醒目位置设工程公示牌。公示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载内容; (二)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及主要指标; (三)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 (四)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 (五)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内容。 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公示牌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