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二条 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造型、色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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