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十五条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涉及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各类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