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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