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依法出让的经营性用地,已经核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但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办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