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或者提供的规划条件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的要求。未依法编制和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地段的建设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定或者提供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允许建设高度、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等内容,以及标明建设用地位置、范围界线、现状、周边环境和各类规划控制线、建筑界线等的附图。 规划条件及其附图应当作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