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用于指导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特定地区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乡总体规划,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