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二条 其他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国有农(林)场场部相邻或者相互交错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会同国有农(林)场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