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 海口市城市总体规划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总体规划,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经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