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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