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擅自变更建筑物外立面造型或者色彩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