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十五条 交通、给排水、电力、通信、绿地、水利水系、燃气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