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