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进行改建。 旧城区改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