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处理场及环卫设施场所、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