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燃气、自来水、电信、电力等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当年的掘路计划,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挖掘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