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相关的设计图纸,向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并必须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道路挖掘修复保证金,发放道路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新建、 扩建或者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