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和占压地下管线。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的,必须经过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发放占用道路许可证后,方可占用。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报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