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九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盗窃市政设施的行为和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维护市政设施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