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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