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从业人员的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已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由其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