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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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
第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
第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统一...
第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其从业人员个人...
第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
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
第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建立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信息与其他社会保险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机制...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险...
第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 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开展社区性退休人员管理服务...
第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本人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
第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
第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1998年l月1日...
第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退休人员、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
第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省统筹,统一核算、统一调剂、统一管理,建立基本养老保...
第二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由财政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决算,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编制,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了退休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自社会保...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统筹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条例第...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八条 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仍按社会...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其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
第三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在其所在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者工作年限,...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依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社会统筹基金账户支付其丧葬补...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照有关规定转移到新参保地。 从业人...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未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从...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基本养老金发放的管理,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的基本...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发放。 任何单位不得克扣...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是本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主管机关,其职责...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发给从业人员基...
第四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工会有关组织应当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及基本养老金发放中的...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基本养老保...
第五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
第五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处罚决定不...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是指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经营者,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经社会保...
第五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