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从业人员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其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本条例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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