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对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者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退休人员,在发给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月增发一项过渡性养老金,直至死亡。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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