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个人可以书面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具体转移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