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谎报、瞒报、隐匿、故意毁灭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资料,或者不设账册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罚,并确定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