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