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