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征缴,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或者确定的数额,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业人员本人缴纳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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