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五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因经济困难确实不能按期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经书面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审核,报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缓缴,缓缴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