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是指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经营者,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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