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从业人员是指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劳动者、经营者,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