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工会有关组织应当依法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督。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年度收支情况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次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