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有权核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提请审计等部门予以配合。参与核查的机关或者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及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账册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