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从业人员和本单位工会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