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管理参保人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二)负责受理缴费申报、核定缴费数额,确定缴费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信息; (三)定期与工商、地税等相关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加强保费征缴工作; (四)负责按照规定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五)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统计、分析和上报; (六)对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参保缴费行为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处理; (七)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咨询及其必要服务; (八)负责办理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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