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供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咨询及其他服务;有权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权就与本人有关的基本养老保险争议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