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散、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其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当缴纳基金补偿金。基金补偿金按每名退休人员现年至75周岁的余数乘以同期社会平均基本养老金的标准计算,从清算资产中依法偿付,并一次性缴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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