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额的上下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费率,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