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1998年l月1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建立其个人账户。 自2008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8%记入,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1998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总额的11%记入,同时将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记入其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从业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