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二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 用人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登记。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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