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十七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失业保险基金为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按照30%左右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参保人年龄因素和对退休人员适当照顾的原则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其余部分划入统筹基金。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