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十六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 国有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其清算财产不足以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具体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 用人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转让等的,原单位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罚款的具体处理办法,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