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前款征缴的利息和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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