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五)进入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的船舶不符合船舶相关排放要求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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